长江大学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08-09-2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各类灾害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要害部位,是指对全校工作的正常开展,师生的正常生活起决定性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部位,主要包括:

< 一>主要教学设施:如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

< 二>重要生活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餐饮堂馆

< 三>首脑及机要办公处所,如主楼、机要室、档案室等

< 四>外籍人员居住办公处所,如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留学生宿舍

< 五>重要科研处所及剧毒、贵重物品存放处、放射源等

第三条 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由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校安全与保卫处填写《要害审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查,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各重点要害部位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安全保卫工作,制定落实防破坏、防盗窃、防失密、防火灾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并纳入岗位责任制,使安全保卫工作的好坏与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

第五条 要害部位的工作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的人担任。

下列人员不能进入要害部位工作:

< 一>被判处缓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

< 二>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解除收容教养的人员中表现不好或有重新犯罪嫌疑的;

< 三>有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危险迹象的;

< 四>精神病人和呆傻人员。

调配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要事先征得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同意,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六条 各要害部门(部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向保卫部门报告。一时整改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对容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从组织上和物质上做好防范,做到发生意外能及时补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特别重要的要害部位,要安装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配备足够的警卫或勤人员守护,加强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七条 各要害部门(部位)要建立安全保卫档案,并报安全与保卫处备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发生事故的要害部门(部位),必须及时查明原因,接受教训。对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渎职罪的,由公安部门查处或由公安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长江大学安全与保卫处

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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