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为师生员工的教学、科研和生活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加强校园秩序管理,根据国家教委(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校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 一>我校师生员工(含国外和境外的教员、专家、留学生)及家属,凭校徽或工作证、学生证、家属证进入校门。
< 二>进修生、培训生等各类来校短期学习的学员,凭我校有关部门发给的证件进入校门;在我校长期服务、临时工作的人员,以及通过正当手续在校内居住的人员,凭校区保卫科发给的《出入证》进入校门;在我校招待所暂住的宾客,凭“招待所出入证”进入校门。
< 三>来访的校外人员,必须在门卫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后进入校门;离校时须将接待部门或接待人签字的会客单交门卫值勤人员验收。
< 四>学校邀请的专家、学者、宾客,主办单位须事先通知校区保卫科,以便配合接待;外单位在我校借用教学、会议、体育等设施和场地的,批准借出单位应事先通知所属校区保卫科,门卫值班人员根据治安科通知准许借用单位人员进入校门。
< 五>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凭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通过门卫与我校负责接待的部门联系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三条 携带物品出入校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携带公物出校门,需持有院(系)或相关部门的证明,并经门卫值勤人员对照物品清单检查验证。
< 二>携带私人贵重物品出校门,须凭本人证件在门卫登记,并经门卫值勤人员检验。
< 三>进入校内收购废旧物品的人员,须凭校区保卫科签发的“许可证”进入校门,出校门时须经门卫值勤人员查验。
第四条 自行车进入校门必须推行,机动车出入校门应减速缓行;校外机动车辆须按指定的校门进出,进校后须按指定的位置停放,并按规定履行登记、受验手续。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门卫值勤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和劝阻,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提交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违反本规定、不听劝阻、妨碍门卫值勤人员工作,扰乱门卫管理秩序,辱骂、殴打门卫值勤人员,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门卫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门卫各项管理制度;执勤时要照章管理、态度和蔼、礼貌待人。
门卫值勤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刁难他人,侵犯他人利益的,或者以暴力方式对待他人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校安全与保卫处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安全与保卫处
二OO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