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校园巡逻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08-09-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公共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公共财产安全,强化校园治安管理,优化育人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巡逻人员的职责:

< 一>维护校园内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 二>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制止、处理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三>维护校园内经济秩序;

< 四>劝阻、制止校园内伤风败俗行为及不文明行为;

< 五>参加校园内突发性灾害事故求援工作,协助救护突然受伤、患病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并给师生员工其它必要的帮助;

< 六>督查各院(系)、楼栋值班情况。

第三条 执行巡逻任务的巡逻人员,在校园内按指定区域巡视,履行本规定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巡逻人员依照法纪和校规执行职务。

第五条 巡逻人员在执勤时应着装整齐,佩带标志。

巡逻人员应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如有违反,按学校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章 监督与处罚

第六条 对按照本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依据本规定赋予的职责进行处罚;构成违纪违法犯罪的,提请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卫部门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送保卫部门处理。

<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散发、张贴反动宣传品的;

< 三>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 四>利用封建迷信药物手段,扰乱校园秩序或者骗取钱财的;

< 五>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的;

<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

< 七>违反爆炸、巨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

< 八>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 九>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

< 十>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规或校纪执行职务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送保卫部门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协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 一>故意损毁、拆除或擅自迁移市政、公用、电力、环卫、邮电、报亭等公共设施的;

< 二>钓鱼、网鱼、打鸟、乱设摊点的;校外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散发广告的;

< 三>伤风败俗、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态度不好的;

< 四>折损花卉、树木,擅自采摘树果或恶意践踏绿地花坛的。

第九条 埋压、圈占或者毁损消火栓及其它消防设施的,协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

第十条 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没收其物品。

第十一条 聚众进行赌博活动的,送公安保卫部门处理,没收其赌资。

第十二条 各种车辆运载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责令车辆驾驶员立即清除;散落、飞扬、流漏污物数量大或污染面大的,移送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非法销售和使用烟花爆竹的,没收其所得和物品。

第十四条 在道路、公共场所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由巡逻人员进行管束。

醉酒的人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安全有威胁的,由巡逻人员将其约束到酒醒。对在校园内露宿、生活无着落的人员,送交有关部门予以收容。

第十五条 非因领证或免疫接种等需要携犬在校园内活动的,责令其停止;流窜在校园内无人管束的猫犬由校卫队员予以捕杀。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任意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其改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予以清除,或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 一>乱扔杂物、乱扔动物尸体的;

< 二>随地便溺的;

<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杂物的,责令行为人立即熄灭,予以清除。

长江大学安全与保卫处

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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