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 时间:2008-09-2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和谐校园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中央、省综合治理、教育、公安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大学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进出校园的人员,必须遵守门卫制度,服从门卫管理。外来人员联系工作或探亲访友,凭有效证件,经门卫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进校。携带大型物资或贵重物品出校门,应持主管单位开具的证明(加盖公章),自觉接受门卫检查,经查验同意放行方可带出。

第四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在门口停车接受门卫检查、登记。机动车进校后,应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禁止鸣喇叭,不得随意停放。一切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都应按照保卫部门的要求,在指定地点停放。对违反者,保卫部门有权制止或责令其离开校园。

第五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书写、悬挂大小字报;禁止在广告栏以外的地方张贴广告、通知及其它印刷品;禁止在黑板、桌椅、墙壁、门窗及各类建筑物上乱涂乱画。学校各部门以及教学院(系)如需悬挂标语,应报请学校宣传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商业性的广告活动必须经校长办公室和学校保卫部门许可,大型活动须向学校财务部门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对违反者,学校有关单位有权立即清除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内经商;经批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对违反者,学校保卫部门和房产使用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离开校园。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修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含改建、扩建、改变建筑物的结构等)。对违反者,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由有关部门组织拆除。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放养家畜家禽和宠物,禁止在校园内耕地种菜。对违反者,学校绿化环卫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理。

第九条 校园内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品;禁止随处乱倒垃圾(含建筑垃圾);禁止攀树、摘花、踏踩草坪和校园内打鸟。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治安处罚。

第十条 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保持公共场所良好秩序,不得干扰和破坏工作、生活秩序;严禁开设赌场和参与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危害校园治安的活动;严禁破坏或损坏各类公共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校及院系组织的庆祝、纪念、集会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教职员工须事先报请所在院(系)或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学生须事先报请学生事务处或团委批准;集会、演讲等活动内容不得违反我国宪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学校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利用教室、公共场馆、校舍举办各类培训班和带有商业行为的活动,教室管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其他场所须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者,学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相关的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学校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违反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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