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校园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08-09-27 点击数: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创建良好的教学、科研与生活环境,根据《长江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入校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必须服从门卫管理,按照交通标志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在特殊情况下,出入学校的行驶路线或在校内的停放地点,由校长办公室协调,保卫人员统一指挥。

第三条 校内交通道路实行行人和非机动车对路权享有优先权的管理办法,机动车进入校内道路行驶均为借道行驶,必须保证行人、非机动车的安全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发生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及公共设施碰撞的事故,由机动车一方负全责。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行人要爱护交通标志和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和毁坏,违者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必须在指定的校门和规定的时段凭证出入校园,进入校园后只能在允许行驶的道路上行驶并在指定的停车位内停车。

第六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限速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第七条 严禁无证或酒后在校内驾驶机动车;严禁在校内练习驾驶机动车;严禁无牌照或机件失灵的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无牌照的工程车仅在施工现场内使用;严禁履带式机动车在校内道路上行驶。

非机动车管理

第八条 非机动车出入校门应下车推行,主动接受门卫查验。非机动车一律靠道路右侧顺序行驶,不得横排占道行驶,应在指定的区域按顺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九条 禁止骑车带人(带学龄前儿童除外);禁止骑快车、撑伞骑车或双手撒把骑车;禁止骑车追逐打闹或扶肩并行;禁止抢行猛拐,转弯时应伸手示意;禁止在道上练习骑车;禁止机件失灵车辆行驶。

第十条 骑车和推车载物应符合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他人和公共设施安全。

行人管理

第十一条 行人应走便道,无便道处靠道路右侧行走。有人行道线应走人行道线过马路。

第十二条 行人不得在马路上斜穿,猛跑,不要横排占道行走,应注意避让各种车辆。禁止行人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道路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在道路或便道上堆放物料。

第十四条 占用道路或便道施工须经保卫部门批准,现场由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妨碍道路通行时,必须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夜间必须设置照明警告标志。

交通标志及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交通标志及设施由保卫部门根据校内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以及重大活动需要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凡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校内道路范围内设置指挥路牌或其它标志,须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六条 校内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设施由保卫部门统一维护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毁或覆盖张贴物。

第十七条 校内道路范围内设置的隔离柱、隔离护栏等路障设施,未经保卫部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遇医疗急救、火险及自然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遇施工、绿化等工作需要,必须摘除交通标志设施时,须事先通知保卫部门,经允许后,方可拆除,施工完成后应予以恢复。

事故调处

第十九条 校内道路意外事故的调处,由保卫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条 途径校内道路的机动车辆损毁交通标志及设施时,须主动报告保卫部门,隐瞒逃匿者将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的处罚,由保卫部门根据相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执行。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江大学安全与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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