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鄂教综治办函〔2024〕4号)要求,学校组织开展了“长江大学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其中确保公用房建筑安全是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按照学校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决定开展公用房建筑安全自查及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文件依据
(一)文件名称
《长江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2〕1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
(二)核心内容
1.各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所管理、使用公用房的安全性、 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2.使用单位是公用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用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公用房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负全面领导责任。(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3.对配备给本单位使用的公用房,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二、 自查主体
各公用房使用管理单位。
三、 自查范围
各单位使用、管理的各类公用房。
四、 自查内容
(一) 房屋结构。检查墙体及梁、柱等部位是否存在开裂、断裂、倾斜、变形的现象,楼板承压是否超重,地基及基础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
(二) 配套设施。检查消防、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是否存在泄漏、堵塞等隐患。
(三) 外立面。检查房屋外立面是否存在墙砖大面积脱落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精心组织,高效实施,确保此次公用房建筑安全自查及整改工作顺利完成。
(二) 认真排查。各单位按照自查内容,对本单位公用房建筑安全逐一排查,对人员密集场所及安全保障要求严格的公用房,应重点检查。
(三) 积极整改。各单位对在排查工作中发现的建筑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确属本单位无法整改的,应在《长江大学公用房建筑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清单》(附件2)中如实反映并说明原因。
(四) 及时上报。各单位根据排查及整改结果,填报《长江大学公用房建筑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清单》,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形成PDF版文档,并连同EXCEL版表格于6月21日下午17:30前一并提交保卫处电子邮箱(281588326@qq.com)。文档以“单位名称+公用房建筑安全自查”命名。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志成,联系电话:0716-8060831。
党委保卫部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4年6月13日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