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概念
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居家养老)
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
空巢:一般指子女离家后的中老年夫妇;
低保:本人为低保户主或为低保保障人口;
病残:老人患病或者残疾。
老年人工作(一)
老年证办理
年满60岁老年人可凭身份证,户口到市民政局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分为两种证:
60-64岁
65岁以上(凭身份证、户口、优待证到公交公司办理免费乘车证)
老年人工作(二)
沙市区老年人优惠政策
春节慰问金:75岁以上沙市区户籍老龄人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2012年7月开始实行分年龄段给予补助
1、85-89岁老人:每月补助30元;
2、90-94岁老人:每月补助50元;
3、95-99岁老人:每月补助100元;
4、100岁以上老人:每月补助300元。
办理程序:年满85岁以上老龄人持户口、身份证、农村信用社开存折(卡)到居住地社区申请,社区申报,街办报送到民政局核发。一般一季度发放一次。
社区要做好老年人是否健在调查和年龄转段补助变化申报。
优抚工作(一)
优抚对象类别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指战员)
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目前享受抚恤待遇的几类对象
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参战、涉人员生活补助
60岁以上未进入社保优抚对象生活补助
烈士子女定期抚恤(无生活来源);
少数带病回乡、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享受定期补助
优抚工作(二)
征兵工作中要掌握的政策待遇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义务兵服役两年期间,家属可享受的补助待遇
补助标准呈不断上升趋势(最初年补助400元)
2010年标准:城市5200元,农村5100元
2011年标准:城市5800元,农村6000元
街道负责优待金登记、代发工作(进疆、进藏为同标准3倍)。
义务兵家属持入伍通知书、户口到街办登记。注意其发放记载。
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金
新规定:按照服役年限进行核发。义务兵两年9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1800元。
特殊人员的界定
三无人员: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
孤 儿:
失去父母的儿童或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但在就读计算在内);
孤儿生活补助:每月600元,半年核发一次。
享受低保和孤儿生活补助双重待遇。
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
一般收治对象为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残疾对象,同时必须符合三无对象的条件规定。
收治福利院:第二福利院(市民政局对口)
非三无对象入住福利院
入院费+月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
城市低保(一)
现行标准
2012年5月调整,原标准280元。
现月低保标准340元,低收入为其150%,即510元。
审核审批流程
第一步骤:申请受理
申请: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受理:居住地社区对申请对象提交困难资料进行审查、审核,材料齐备,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规定材料。
一般需提供的材料(各一式三份,含原件一份)
本人申请(说明困难原因)
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身份证、户口首页复印件
就业年龄段(男18-60岁 女18-55岁)且身体状况良好的需提供收入证明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证明(二等甲级以上医院出具方为有效);
残疾证明(一般要二级及以上);
子女就读大学的,需提供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缴纳学费发票;
单亲母亲需提供丧偶或离婚证(含离婚协议)、单身证明、妇联申报;
单身老人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本人及法定赡养义务人收入证明等;
对户口显示有服务场所或已到退休年龄的,需提供市区社保证明;
农村信用社存折或卡
第二步骤:调查核实
街办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随同社区进行入户核实。
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实方式
信息比对:与公安、社保、税务、金融、工商、住房城乡建设;
入户调查:调查人员与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邻里访问:走访了解;
信函索证: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步骤:民主评议
社区根据街办提交的申请和调查材料,组织评议小给(不少于9人)
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城市低保(四)
第四步骤:审核
审核:街办召开低保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公示:社区根据街办评审情况,在社区公示栏公示7天;
申报: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录入湖北省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审批表一式三份报街办,街办随同拟变动表报区民政局。
第五步骤:审批
初审:低保局根据报送资料、输入信息、入户抽查拿出初步意见;
审批:民政局审批委员会召开评审会,提出审批意见,反馈街办;
公示:街办、社区对区民政局拟批准申请家庭进行二次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住址等,公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民政局审批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网上审批:低保局在湖北省社会救助系统进行网上审批。
社区-审查;街办-审批;低保局一审批
第六步骤:资金发放
核对金额:街办向低保局报正式变动表、发放花名册、汇总表,低保根据审批结果逐一核对;
资金发放:低保局核对无误后,报财政与银行办理发放手续,实行社会化发放,一般要求在每月12日发放到位。
档案整理:一式三份审批表,分别由低保局、街办、社区进行存档。
社会救助证办理:
新申办或救助证遗失低保家庭,凭保障人口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到时社区办理。由街办交由民政局盖章后方使用(相关优惠说明)。
核定收入中应把握的问题: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费;在职人员按规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金,贫困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遗属补贴;工伤和意外伤害人员的护理费、营养误工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城市低保(二)
几项低保制度
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年审);根据家庭人口和收入变化,按程序办理提高,降低或终止低保待遇变更手续,救助证上如实反映。
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制度(三类);一类---一年;二类---半年;三类---一季度。
保障对象续保申请登记制度;限期保障到期后10日内提出申请。不反馈情况或连续两次不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
保障对象公益劳动制度;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暂停或取消其本人的低保待遇。
公示通报制度:低保公开公示栏常年公示和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保障对象异动制度;本行政区域内转入或转出,暂维持原标准。
信息管理制度;湖北省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及时更新信息
医疗救助(一)
救助范围
全区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特困优抚对象及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救助程序
1.本人申请。提交免冠照片一张,病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发票三样原件,本人户口、身份证、低保救助证(本人不是低保户主的还需提供户主身份证、户口及首页)、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折或卡复印件。低收入家庭由社区出具困难证明。切记二次救助。需由本人交纳两份申请。
2.社区受理。审查资料,齐全后报送街办。
3.街办审核。录入系统,查看当前救助情况。
4.区民政局审批。
5.救助资金发放,直达账户。
医疗救助(二)
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优抚对象按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的50%给予救助,累计救助金额全年不超过6000元(低保保障人口各自计算)。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二次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2万元。
2.低收入家庭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给予10%的一次性救助,年最高救助不超过3000元。
低保户可凭救助证、户口、身份证到惠民医院办理住院或转诊手续
几种特殊发票的确认
1.异地就诊。在医保报销统筹部分后,由其提供结算单,盖章有效。
2.惠民转诊。原始发票由惠民收回,由其提供结算单,盖章有效。
3.发票遗失。可由住院医院提供结算明细,一般不受理此类情况,以防本人在商业保险陪付后,再行按原自费部分享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沙市区作为试点单位,2012年9月出台政策
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户、低收入重病家庭、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意外伤害。。
救助病种
城乡儿童新发的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重度精神病住院治疗、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耐药性肺结核、肺癌、脑梗塞、直肠癌、结肠癌等11种。
救助标准
达到30000元以上的医疗救助按超额累进、分段计算的方式实施,累计医疗救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时间
按季度申报,全年办理四次,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
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家庭,城乡其他低收入家庭,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
几业特殊对象的救助
1.两劳释放人员。不再申报低保,在街办分6个月领取1200元的生活补助。
2.阳光助学。对低保家庭中大二以上学生给予每年1000元的救助。需提供学校在读证明、录取通知书、缴费发票、救助证、户口、身份证等。
救助程序
在本人申请后,社区先行报告街办,说明救助原因,街办同意后方可报送。
资金发放
街办审批,直达申请对象提供的工行账户,一般实行月办理一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一)
申请条件
每年条件有所不同。一般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已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低保家庭;
2.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下;
3.承租国有公房的家庭已承诺腾退原承租公房。
配租面积及收费标准
配租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收取0.8元的月租金。
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社区受理,审查资料,逐户组织评议,报送街办--街办会同
辖区房管所入户核实,由房管所在三处查询产权。对拟申报家庭在街办、社区进行两级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收入,报住房保障中心---住保中心报市房管局批准在《荆州日报》、荆州住房保障网公示15天。对无异议家庭进行公开摇号---发放入住通知单到申请家庭、办理入住手续,随后停发租赁补贴。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二)
以下家庭不得申请租住房保障
1.住父母或子女的自有住房(或公房),现住房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与父母或子女分居,租住他人住房不足一年的。
2.因离婚,公房由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房但仍居住原住房或离婚不足一年的;
3.因离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房的,离婚不足三年,原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保障标准的;
4.非特殊原因(如大病等)将自有住房或公房出售不足四年的,房产过户时间认定。
上述情况同样适用租赁补贴申报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一)
租赁补贴是住房保障主要保障方式,实行按月申报,廉租房、租金核减为辅。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且在本市常年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00元以下;
3.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
4.已婚或单身25周岁以上。
保障标准
1.低保家庭每平方米补贴7.2元,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补贴5.3元;
2.低保家庭每户租赁补贴上限360/月,低收入每户租赁补贴上线265元/月。1人户按1.5系数计发。四人以上家庭3.34系数计算。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二)
租赁补贴年审时间:从5月份开始至8月30日结束。逾期未年审,当年10月停发,系统处理为退出保障,符合条件按新户申报。
家庭住房保障人口的认定:因入学、入托等原因户口暂时落在他处的配偶、子女计算为家庭住房保障人口。
家庭现住房面积分推人口的认定
1、农业户口、实际共同居住的配偶及子女(与低保保障人口确定不同);
2、原同一户口的现役义务兵。
不计算家庭现住房分摊人口的情况
1、亲友的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暂时挂靠户口及其他空挂户口的;
2、临时将户口从他处迁来的。
申请家庭的现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33
经济适用房(一)
申购经济适用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由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2009年人均可支年收入为13304元);
3、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8平方米;
4、已婚或单身25周岁以上。
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几种情形: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的。
3、已享受政府提供其它购房优惠政策的。
社区、街区的主要工作
.居住地社区受理对象申请、核定
收入、准购证发放(注意留存电话)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家庭年收入证明;
.3、住房状况证明;
.4、婚姻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婚照龄均需提供,办理须知);
.5、优先保障证明:残疾证明、大病救助材料、复转业证明、民政优抚材料、独生子女光荣证等。
经济适用房出让规定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因各种因素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的,购房人上市转让,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遍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