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安全与保卫处校卫队员奖惩条例及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08-09-27 点击数: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服务。充分发挥校卫队员的主观能动性,奖勤罚懒、优胜劣汰,规范校卫队员的行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

1、校卫队员工作积极、尽职尽责。合同期内未出现任何违纪现象,成绩突出者,经校区保卫科推荐,报请安全与保卫处批准,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对在巡逻执勤或门卫管理中,为了师生员工和学校的利益,奋不顾身,抓获犯罪嫌疑人、缴获赃物或控制、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有功者。经校区保卫科报请安全与保卫处批准,根据功绩大小,授予荣誉称号,同时给予100—200元物质奖励。

3、对获得通报表彰、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的校卫队员,次年优先考虑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条:处罚

1、对迟到、早退的处理、处罚

<1>不遵守劳动纪律,上下班迟到、早退十五分钟者,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迟到、早退十五分钟内者一次扣罚工资5元;迟到、早退十五分钟以上者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元;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内者(包括30分钟)扣罚当天工资,并扣除当月业绩工资。超过三十分钟者按旷工处理。

<3>每月迟到、早退达五次者,扣除当月业绩工资和奖励工作。由校区保卫科写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予以辞退。

2、对脱岗者的处理、处罚

<1>在值班期间脱离工作岗位达二十分钟以上者(含二十分钟)按脱岗处理,违者须首先写出书面检讨一份。

<2>脱岗一次扣除当月工资15元。

<3>当月脱岗达两次者,扣除当月业绩工资和奖励工资。

<4>半年内脱岗达四次,全年脱岗达六次者予以辞退。

3、对旷工的处理、处罚

<1>未经请假、请假手续不全未上班者,按旷工处理;脱离工作岗位达四小时以上者(含四小时)按旷工处理。违者首先写出书面检讨,扣除当月工资30元,同时扣除当月业绩工资和奖励工资。

<2>全年内旷工达两次者,予以辞退。

4、校卫队员违反学校和保卫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发现一次扣15元工资;第二次扣除当月业绩工资;第三次扣除当月业绩工资和奖励工资。违反三次以上者,予以辞退。

<1>门卫人员不照章履行职责,对进出车辆、物品、人员未登记盘查随意放行,对进入校园做广告宣传、摆摊设点、无证经营未加制止随意进出的;

<2>当班未按规定着装或衣着不整的;

<3>当班期间看书、看报、打瞌睡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4>值班场所零乱、责任区卫生状况差;

<5>在队员中挑拨是非、影响团结的;

<6>在治安执勤管理中,由于态度粗暴、方法简单引起双方争吵造成影响的;

<7>对前来报案、求助、投诉的师生员工出现推诿、拖拉、耍态度的;

<8>在执勤巡逻中抽烟、嬉笑、打闹等扰民和违反规定行为的;

<9>未妥善保管制服(包括领章、帽徽、臂牌、袖标)等警务用品,出现丢失、借给他人造成后果的;

<10>私自调换班次的;

<11>值班记录、发案登记、巡逻日志记载不真实、或做假资料的;

5、校卫队员如有以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辞退

<1>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2>无视领导、不服从管理安排的;

<3>工作极不负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4>收缴赃物不上报、占为已有或赠送他人的;

<5>现场抓获的违法人员在审讯在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现象造成后果的;

<6>在看守违法人员中,由于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造成违法人员脱逃或出现自残的。

<7>在校园内扑救火灾、处理突发事件、现场抓捕违法人员,有贪生怕死、临阵退缩或反应迟缓的;

<8>在执勤巡逻时段、路段内发生案件,本人能够预防、制止而没有预防制止的;

<9>违反校卫队员管理制度屡教不改的;

该细则从二OO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安全与保卫处。

长江大学安全与保卫处

二OO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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