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完善应急处置的预警、应急和评估机制,确保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公共财产损失,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发展,以及正常的教学与工作生活秩序,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安部61号令(2002年)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在学校内部正常工作运行状态下突然发生的有关涉及社会稳定的游行示威,恐怖袭击,自然灾害,校内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易燃易爆、剧毒药品、放射源遗失,群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学生自杀、走失及重大治安案件。
第三条 结合学校的特点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二个等级,一级:即学校已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会游行,恐怖袭击,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剧毒药品及放射源遗失,群体性原因不明的疾病,群体性食物中毒。重大人员伤亡。二级:即学校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会、游行及已发生学生自杀、走失,校园内交通事故,重大治安案件,集体性围攻领导、上访、请愿,大型活动突发事件。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要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方针。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及院系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严格可行的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学校积极组织开展预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一系列预演活动,提供充足的物质、人员,所需经费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鼓励、支持各职能部门与校外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交流与协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 长江大学党委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简称应急指挥部)。校长办公室为办事机构(简称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职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处室、院系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应急管理办公室下设6个行动小组,分别为联络协调组、紧急机动处置组、疏散组、警戒组、救护组、后勤保障组。
第九条 联络协调组由校长办公室人员组成。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贯彻执行指挥部命令,组织有关人员按预案对现场进行果断指挥。
第十条 紧急机动处置组由保卫处、学工处、后勤集团人员组成,职责:按照指挥部要求深入现场贯彻处置意见,切断事故隐患,对现场进行果断处置,摸清情况,及时报告,控制现场,等待支援。
第十一条 疏散组由保卫处、工会、宣传部、学工处人员组成,依据预案措施及疏散路线顺序,有秩序地做好疏散工作。
第十二条 警戒组由保卫处人员组成,职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迅速赶到现场,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三条 救护组由医保中心人员组成,职责:实行现场施救,积极组织人员对疾病进行救治,控制疫情发展。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组由后勤集团人员组成,职责:提供各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装备,安排车辆、通讯设备。
第三章 运行机制与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纪、法规、形势政策教育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密切注意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和解决师生员工反映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完善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十六条 保卫部门在落实值班和检查制度的同时,负责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确保现有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要求确保人员,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必要储备。
第十八条 各部门及个人发现有突发公共事件隐患的,必须1小时内向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部门和个人必须在半小时内直接向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向应急指挥部或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由应急管理办公室向社会、上级部门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核实,确证、控制措施等信息,信息通报应及时、准确、全面。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主管领导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校党委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赴现场,统一指挥、统一部署,有关行动小组和责任单位要按职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制止事态的蔓延和发展,力求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质的供应与使用,保证通讯畅通,做到物质、人员及时运送的同时,做好生活服务保障,保持后勤服务保障线的畅通。
第二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无法控制或控制不了时,除按本预案规定时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按指示处理外,可请公安、司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处理和强制执行。
第五章 义务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发现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隐患和已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有义务按程序和时限上报。
第二十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维护稳定以及开展自救、抢救人员和公共财产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全校师生员工有义务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对举报突发公共事件有功的部门和个人,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中,积极表现,做出贡献的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三十二条 对突发公共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性质十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未按应急管理办公室的部署,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物资的供应、运输和储备的,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不予配合,阻碍干涉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给予降级降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性质十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谎言、煽动群众、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按本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职责,制定有关细则,报学校应急管理办公室。各院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分案或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