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4-10-09 点击数:

长大校发﹝2013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北省消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学校统一计划部署,安保部门监控监管,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自查、消防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

第三条 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校内二级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区和责任人,规定具体工作任务,明确职责。

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有依法参加或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的权利;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审核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

(五)建立教职员工、学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研讨,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委员,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院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保卫处。安全与保卫处是主管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业务机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报批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报批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获批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维修和配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督促各二级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审查工作;

(七)靠前组织、指挥火警和火灾事故的处置,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并为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该单位消防工作直接负责;确定一名办公室主任为消防安全管理员管理日常消防工作。同时,对本单位使用场所和师生工作、生活区域按功能和类别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

(二)建立本单位、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建立本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记录、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记录等消防档案;

(三)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专题培训讲座及演练,切实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灭火技能和火场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各院(系部)领导和相关人员要深入学生宿舍,高度重视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以学生事务办公室主任为负责人的消防志愿者组织队伍,队员组成分布上要分楼栋、分区域、分部位、分层次、分任务,职责清晰,责任明确;定期举办消防志愿者活动;

(七)管好责任区内学校统一配置的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识、应急灯、灭火器、消火栓、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管好责任区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楼梯等通道,确保畅通;

(八)对本单位管辖的消防控制室按规定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上报学校基建处、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与审批;

(十)具有经营性质的二级单位自行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十一)学校内出租房屋和商业门店的,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外,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消防供水管网的供水检修、消防应急灯专线线路检修、教职工住宅区域的消防设施维护、校园经营性门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切实提高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排除消防隐患、完善基础条件,建立由学生、宿舍楼栋值班人员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加强教学大楼技防设施系统的管理,确保正常运转;

(二)学生事务处要加强辅导员、班主任消防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教育,加大对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定期召开学生消防安全专题工作会议;

(三)团委要加强大学生艺术团等学生社团组织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学生大型集体活动的“国际健康安全环保提示(HSE)”安全制度;

(四)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中消防设计审核,确保消防基础设施有效;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的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的监督管理;

(六)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通过学校校园网、报纸、广播台等途径宣传报道消防安全知识;

(七)人事处负责新进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八)校工会负责礼堂、工会舞厅等活动场地消防安全教育;

(九)离退休服务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

(十)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外籍师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

第三章 消防安全预防和处置

第十条 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场所、重要资本资料场所为学校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学校对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二级单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重点部位每日防火巡查。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文艺、体育、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集会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启动“国际健康安全环保提示(HSE)”安全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为它用,专职值班人员要精通业务,确保消防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各类用电施工必须报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备案,由持证单位或持证电工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用电和违规使用电器。

第十五条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电力业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主管部门申办审批手续,作业时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学校依法制定全校性、示范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不断完善;

(二)各二级单位要参照学校预案结合单位建筑物情况和岗位工作情况制定详细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学生宿舍楼、图书馆、礼堂、体育馆、教学楼等人员密集和聚集的建筑物,重点实验室及涉及易燃易爆和危化物品的建筑物,主管和使用单位应根据本楼栋结构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及师生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一)发现火情和火灾时,发现人要第一时间向火警119、校园110和所在区域管理人员报警;发现人和管理人员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管理人员立即切断电源、启动消防设备实施扑救初期火灾并安排人员引导消防车辆和消防救援人员;

(二)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对各二级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志愿者工作活动情况;

(三)重点单位(部位)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与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责任区内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与出口畅通情况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二级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新发现火灾隐患和原有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人员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楼梯、安全出口是否通畅;

(三)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识、应急灯、灭火器、消火栓、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

(四)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工种及其他基层岗位人员消防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落实及人员在岗值班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认真整改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一)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学校主管部门指出的火灾隐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二)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立案,及时整改,自行验收销案;

(三)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

(四)对学校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后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二级单位立即整改,整改后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复查验收,确认消除后存档备查;

(五)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学校将二级单位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

(一)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将11月定为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月;

(二)将《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以及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火灾应急逃生及现场处置技能等列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三)在校内交通要道出口、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利用网络新闻媒体、橱窗电子屏等途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引导性活动;

(四)对大一新生及所处建筑物楼层较高、建筑物耐火等级较低、建筑物结构复杂的师生进行消防安全专题教育讲座;

(五)依法组织学校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六)在特定时间对重点部位实行分校区、分楼栋、分批次开展示范性、代表性的消防演练。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

(一)认真组织学习、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举一反三地开展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实用性、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让消防安全教育“进课堂、进团会、进班会、进食堂、进礼堂、进宿舍、进寝室”;对各级学生会、党团会、班委会、寝室长、消防志愿者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学生干部骨干组织成员进行分批次全覆盖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确保每个班级、每个寝室都有学生会报火警、会火场逃生、会组织火场应急疏散、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六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及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保管、检查维修,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配备;校内经营性单位或部位的消防器材由该经营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配备;其它校内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与保卫处配备和补充;

(二)建筑物外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安全与保卫处负责管理,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教职工住宅区的消防设施、器材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配备到各二级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二级单位负责保管;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作它用,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或丢失的要按价赔偿或自费购置与修复,恢复原样;

(四)社会化公寓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由投资方负责配置和管理,学校安全与保卫处和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监督;实施物业化管理的住宅楼或教学办公楼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物业化公司或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一)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设备和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

(二)学校根据需要安排的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与维护、维修。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园安全管理评估考核内容,对在以下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单位消防组织健全,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有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效果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及时组织或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伤员,避免重大损失的;

(四)全年无火警、火灾事故,在消防工作中有成功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全校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予以处罚。

(一)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防火工作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火灾的;

(二)工作人员不按消防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施工而引起火灾的;

(三)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灾的;

(四)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导致火灾事故的。

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按学校相关责任规定追究、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机关及直属单位、教学院(系部)及独立设置的科研单位、独立学院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安全与保卫处负责解释。《长江大学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长大校发〔2007〕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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