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4-10-09 点击数:

长大校发2013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和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长江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试行)》、《长江大学中层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长江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坚持公平、公正、及时、适当等原则。

第二章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失职渎职导致火灾、交通事故、疫情、中毒、校园治安案件、对抗性群体事件以及其它人为因素引起的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损毁、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

第四条 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消防安全事故;

(二)校园治安事故;

(三)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四)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

(五)教学活动安全事故;

(六)食物中毒等饮食方面的安全事故;

(七)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九)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安全事故;

(十)其它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 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轻伤3人以下(含3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万元以下的;

3.发生四级疫情的;

4.发生对抗性群体事件影响较小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重伤1人或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10万元的;

3.发生三级疫情的;

4.对抗性群体事件5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引起上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人数虽少但影响和危害程度大的破坏性活动。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非正常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2人以上(含2人)或轻伤6人以上(含6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超过10万元的;

3.发生二级及以上疫情的;

4.对抗性群体事件20人以上的,或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引起上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人数多且影响和危害程度大的破坏性活动。

因管理造成其它安全责任事故需追究责任的,由学校指定部门或组织认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且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按以下方式追究单位责任: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在全校通报批评;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在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在各项评优、奖励方面的资格;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在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在各项评优奖励方面的资格并对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进行诫勉谈话。

第七条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八条 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行政一把手有失职、渎职情形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有失职、渎职情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学校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并诫勉谈话处理,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行政一把手有失职、渎职情形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有失职、渎职情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学校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条 发生较大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相应行政处分外,提请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安全事故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承担损失的5%,最高额度10万元;有事业基金(创收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的直接责任单位承担损失的20%,最高额度30万元。

学校公用车辆因公发生交通事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学校公务用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因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执行。学校根据司法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事故责任认定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发生校内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及时上报并及时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否则,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校内安全事故后,在善后的同时应启动责任追究调查。根据事故类型由学校分管纪检或安全工作的领导指定部门负责,组织、监察、工会、人事、保卫等部门派人参加。调查完成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被处理单位或个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具体负责处理部门提出申诉,具体负责处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独立学院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与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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