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学校消防设施的完好,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能够正常投入使用,避免或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2002年)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消防设施包括:
1、室内外消火栓、消防供水管网、灭火器材;
2、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安全标志、消防通道;
3、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4、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报警救援装备和设施。
二、保卫处负责对学校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三、学校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由保卫处根据具体情况向学校提出报告,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四、学校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
1、单位专用的建筑,由使用单位负责;
2、多单位共用建筑,由各具体使用单位负责;
3、学生宿舍,由后勤集团负责;
4、教学楼,由教务处负责;
5、职工住宅区,由后勤集团负责。
五、维护管理的范围,包括房屋内部及周边20米内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消防设施配置及维护管理档案。
六、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赔偿、行政处罚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盗窃或严重损毁消防设施,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赔偿损失;
2、将消防设施挪作它用或遮档、覆盖消防设施,由保卫处责令恢复其原状,学校给予责任者通报批评;
3、占用安全疏散通道或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由保卫处责令恢复其原状,学校对责任者给予处分;
4、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封堵或上锁,由保卫处责令恢复其原状。对屡教不改的责任人,由学校给予处分或作解聘处理;
5、其他危害消防安全设施的行为,视其情节、后果给予处理。
七、本制度由保卫处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