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0-06-0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教学[199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目标及任务是,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引导学生熟悉安全常识,掌握安全技能,养成安全意识,并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坚持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学校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校领导责任制,同时建立学生事务处、安全与保卫处、团委、教务处、后勤服务集团、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医疗与保健中心等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共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食品安全、心理安全、治安安全、以及预防应对溺水等各种事故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 学生事务处是安全教育的主管、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将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之中。教务处负责实施学生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计学分”工作。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学生宿舍、食堂安全教育及管理。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在校内媒体上发布安全教育信息,普及安全知识,确保网络安全。团委负责安全知识竞赛、消防志愿者活动等工作。医疗与保健中心负责防病工作。

第七条 安全教育的实施

安全教育总课时为20学时,计1个学分。在新生入学教育阶段(军训期间),安排8学时;平时每学期(第一学期和第八学期除外)在第二课堂主题教育活动中安排2学时。

安全教育以第二课堂教育为主,通过举办安全教育专题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利用校园媒体宣传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通过开展安全志愿者服务队、应急情况模拟演练活动等形式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第八条 安全教育的保障

建立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兼职(辅导员和其他教师或工作人员、校外专家)相结合的安全教育师资队伍。

建立安全教育科研机构(工作室),编写安全教育教材、开发安全教育网络课程、制作安全教育演示文稿等。学校安排必要经费,以保障有关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安全与保卫处是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生安全技能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重点负责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部)党总支书记对本单位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负总责,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院(系部)要明确辅导员、班主任对各年级、各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各院(系部)要建立和健全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实习实践活动前要开展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防火、防盗、防溺水、防伤害、防疾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二条 各院(系部)要结合本单位学生学习、生活的不同场所,制定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应急疏散演练。要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请销假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巡查、自查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经过相应审批程序后执行。各院(系部)要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明确责任,实行“谁申报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条件不具备者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 新生进校后,学校在开展安全教育的同时,与每名学生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学校与学生本人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各院(系部)应将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院(系部)考核内容,实行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在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安全教育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办法的,学校将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问责。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安全与保卫处、学生事务处等有关部门和院(系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就民事责任问题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伤害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应迅速成立工作专班,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及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事故致学生伤害甚至死亡,由学校或相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学生擅自离校不归或在校外租房居住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学生所在院(系部)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组织寻找,同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事故,学校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二十四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生活能够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困难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困难补助。补助费一般不超过一年的学费。

第二十六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待遇。

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独立学院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事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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