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09-06-29 点击数:

长江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以下简称师生)的交通安全,加强校园交通的安全管理,创建和谐、平安校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长江大学师生和校园交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学校师生交通安全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在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安全与保卫处依法、依规对师生交通安全和校园道路交通秩序进行宣传、教育和管理。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安全与保卫处共同做好师生交通安全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章 道路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道路交通设施。禁止在道路上打球、滑冰或者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禁止在校园主要道路上摆摊设点、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资,阻塞交通。

第五条 因施工确需临时占道,须由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安全与保卫处批准,设置明显施工标志方可施工,施工完后恢复道路原状。

第六条 安全与保卫处根据实际需要,在必要的路段设置路障、交通标牌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毁损。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七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必须遵守校园管理规定,遵循“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八条 各种机动车辆一律从指定校门出入。校内车辆凭安全与保卫处颁发的《通行证》直接出入校门。外单位车辆须在门卫履行登记手续,凭有效证件进校,并在规定的地点停靠。

第九条 入校的机动车应在道路右侧通行,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如遇大型活动、下课等人流高峰期,应绕道行驶,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十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不准鸣笛,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

第十一条严禁随意停车,机动车辆须停在安全与保卫处划定的停车线内。

第十二条禁止校外机动车辆在校区内借道穿行。

第十三条禁止出租车、“摩的”进入校园教学区,禁止教练车进入校园进行教练培训。

第十四条除本校车辆外,任何其它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教学区内停放过夜。

第十五条私车管理

1.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拥有的私车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车辆管理规定,依法办理牌证,不得套牌,不得无证行驶,不得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2. 按时进行年检,及时缴纳各种税费,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如有故障及时维修,不带病、带险上路;

3. 私车需出入校园和停放校内的,须到安全与保卫处办理通行证(通行证由安全与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统一办理,工本费由师生自付),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4. 私车公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管理

1. 自行车、三轮车必须证照齐全,按期年检;

2. 自行车、三轮车车闸、车铃必须安全有效;

3. 严禁在道路上曲线穿插、追逐戏闹,严禁冲坡、骑车带人;

4. 非机动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还要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服从安全与保卫处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第十八条师生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熟练掌握驾驶技术,并定期到交管部门进行审验。严禁无驾驶证或持过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第十九条师生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有关安全学习活动,努力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均不得驾驶机动车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禁止驾驶车辆时打、接听电话;禁止在校园内练车、飙车。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二十四条 安全与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内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毁损的,相关部门应立即恢复原状,由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师生在校园外步行,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讲文明,懂礼貌,注意安全,关爱生命。

第二十七条 师生在校园内散步、行走应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路段,必须在道路两侧行走,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嬉笑、打闹。

第二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组织师生外出集体活动,应严格审批手续,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制定安全措施,选择安全合格车辆,注意行车安全,并与社会有关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校属各校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与保卫处负责解释,此前的《长江大学校园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97号)同时废止。

长江大学保卫处 © 版权所有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