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日起,湖北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户口整顿工作,此项工作将一直持续至9月30日,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此次户口整顿工作将全面调查核对辖区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基本情况和数据资料,及时清理解决发现的问题。
省公安厅提示:
公民、单位和相关组织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户口登记相关工作,应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特别是有以下九类情况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公安机关将对登记的信息予以保密、依法管理,不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新生儿应及时登记户口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随父或者随母登记落户。父母凭结婚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拟落户方户口簿,到拟落户方的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报办理落户手续。
居民持有《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未落户的,应尽快办理落户手续
受疫情影响,居民持有《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尽快到拟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落户,不考虑证件有效期限制。
有主项信息变动的集体户人户分离人员,应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核对维护信息
户口登记在院校、单位、人才集体户及社区公共户中的人员,应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本人联系方式、现居住地址、现工作单位等信息,配合完成信息核对维护。具备家庭户落户条件的,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户口簿上登记项目存在差错的应及时申报变更、更正
发现户口簿上登记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籍贯、户籍地址、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项目与实际不相符的,应持相关证明(件)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政务中心公安窗口或者通过互联网申报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死亡人员、参军入伍服现役人员应及时申报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居民死亡未注销户籍的,家属或者单位、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应持死者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推断)书》,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报办理死者户口注销。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同时提供情况说明。
参军入伍服现役未注销户籍的,本人或者家属应持《应征入伍通知书》,以及当事人户口簿,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年满16周岁人员应尽快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年满16岁未到派出所采集录入照片、未办理身份证的居民,请迅速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采集录入照片并办理居民身份证。
加入外国国籍人员应及时注销国内户口
加入外国国籍人员,应持外国护照,主动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注销户口通知单》,携带《注销户口通知单》、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无户口人员可依规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报登记
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者抚养人(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异常户口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申报纠正处理
重复登记户口或者户口信息虚假等异常户口的居民,请立即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注销、纠正手续。
同时,公安机关欢迎广大群众对下列情况进行举报、投诉或反映:
1、非法买卖户口、居民身份证的;
2、一人有多个户口、居民身份证的;
3、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件等办理户籍业务、居民身份证的;
4、因死亡、加入外国籍、服现役等原因户口应注销未注销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存在重大差错的;
6、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假户口、假居民身份证的;
7、其他涉及户口、居民身份证问题线索的。
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均设立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平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省公安厅服务监督电话:027-67122636,各市(州)、县(市、区)举报投诉方式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