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作者: 时间:2021-09-27 点击数: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处内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长江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定,请全处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一、领导干部(处、科长)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1、坚持集体领导,处、科内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2、不以个人或单位名义私设小金库;

3、不准收受下属单位和个人或其它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红包(含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等);

4、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5、不准参与经商和利用工作之便从事直接或间接的有偿中介活动;

6、不准在经济交往中收受回扣;

7、不准利用本人或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生病住院、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8、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以及桑拿、美容、按摩等高消费活动;

9、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10、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

二、一般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1、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发生影响的宴请、礼金或礼品;

2、不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钓鱼和旅游;

3、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4、不准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

5、不准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因情废制;

6、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得取不正当利益;

7、党员干部不准经商和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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