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安全与保卫处校卫队员聘用及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8-09-27 点击数:

一、 聘用办法

校卫队员担负着维护校园治安的重要任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这支队伍的战斗力,现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制定聘用校卫队员办法:

< 一>人员来源

1、复原退伍军人、警校毕业生及从事过公安保卫工作的人员;

2、校内及社会待业人员。

< 二>聘用条件

1、政治思想好,热爱保卫工作,未受过公安部门任何处理;

2、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男女公民;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书写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身体健康,没有传染性疾病和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视力在1.0以上;

5、身高:女性1.60米以上,男性1.70米以上;

6、五官端正,无生理缺陷。

< 三>复转军人、警校毕业生以及在公安部门工作满两年以上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 四>为体现在劳动就业上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但又要考虑到保卫工作岗位的特殊情况,女性工作人员应控制在5%左右为宜。女性队员暂不安排夜间巡逻。

< 五>应聘人员必须提供在本校工作的正式职工为其担保人。对其在校工作期间与保卫处签定的用工合同的履行进行担保。校卫队员的聘用合同每年签一次,新队员聘用后实行一个月的试用期。

< 六>新队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的主要科目:

1、校卫队规章制度;

2、保卫工作基础知识;

3、所在岗位上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 七>队员的解聘与续聘及工资待遇由合同约定。

二、 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卫队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学校保卫工作中的作用,校卫队员的管理及考核由校区保卫科负责。校园“110”队员由其负责人直接考核和管理。

管理上实行“三制”,既聘用合同制,工资浮动制,业绩考核制。

< 一>聘用合同制

根据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人事处的定编情况,保卫处受学院委托,拟定工作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校卫队员,凡经审核,符合聘用条件的,须签订聘用合同,一般聘期为一年。续签合同需根据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再行签订。

< 二>工资浮动制

工资浮动制意即校卫队员工资由三部分组成,它包括基本工资、业绩工资和奖励工资。根据目前校卫队员的工资标准,三部分的权重分配如下:

基本工资 300元/月

业绩工资 按每月30元左右浮动

奖励工资 70元/月,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发放。

1、基本工资发放的办法

对当月内无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等现象,无违反校卫队规章制度等现象,考核为全勤者,发给基本工资300元。违者按管理处罚条例扣除。

2、业绩工资和奖励工资发放的办法

校卫队员工作认真负责,认真执行校卫队管理制度,考勤为全勤。巡逻人员本月内在巡逻的区域内无案件发生,门卫队员认真履行职责,对进出车辆、物品、人员进行了严格登记,无可疑物品或被盗物品放出者,发给业绩工资和奖励工资。业绩工资、奖励工资可按季或月发放,由校区治安科管理控制。

< 三>业绩考核制

业绩考核制即根据校卫队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校卫队员的工作成绩实行考核,考核与业绩工资挂钩,同时作为续签合同的依据。

三、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请校区治安科和校园“110”严格执行。

长江大学安全与保卫处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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