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外来人口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8-09-27 点击数:

为了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保障学校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规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来我校暂住的人口,包括:

1、来校从事建筑业的施工人员;

2、来校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等第三产业的个体户及其家属;

3、校内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合同工;

4、家政服务人员;

5、借读和培训,进修人员;

6、借调人员;

7、来校进行科研,技术协作的人员;

8、投亲靠友人员;

9、养病、治病及随行护理人员;

10、其它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期超过一个月的人员。

第二条 外来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它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外来人口应当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四条 暂住人口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或工程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其它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暂住人口由户主负责管理。

第五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暂住人口台帐,对暂住人口实行登记、销号制度;成建制入校集体居住的外来人口,必须与用工单位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用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 禁止单位或个体户招用童工。

第七条 禁止教职工私自将房屋租给外来人口居住。

第八条 学生宿舍一律不准留宿外来人口。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暂住人口进行政策法规、劳动安全、计划生育等教育。

第十条 用工单位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居住、生活条件,保障他们获得劳动报酬、休息等合法权益。外来人口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或申述,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

第十一条 外来人口在暂住期间发生治安问题、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报请安全保卫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长江大学安全与保卫处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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